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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问答
日期: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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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生态环境法典?

答:生态环境法典是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是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


问:为什么要编纂生态环境法典?

答: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从法治建设看,以往生态环境立法采取分散立法,存在重复和不协调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探索,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在理论、实践、法律制度和社会共识层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问: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二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三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五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内在要求。


问:生态环境法典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首次以“生态环境”命名法典,是我国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二是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将视野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扩展到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三是首次提出并采取适度法典化的模式,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问:生态环境法典哪些内容与生活息息相关?

答:大气污染防治: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水污染防治: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土壤污染防治:禁止向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噪声污染防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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