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船单位、港航企业:
现将《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辖区港口禁止作业暨乌江涪陵段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足球竞彩网 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辖区港口禁止作业暨
乌江涪陵段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辖区港口禁止作业暨乌江涪陵段船舶禁限航管理,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乌江大桥(距河口航道里程3km)至大溪河(距河口航道里程31km)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辖区港口码头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辖区港口禁止作业和乌江涪陵段船舶禁限航的统一管理,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船舶禁限航规定
第四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边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出现下列情形时,船舶禁止航行:
(一)客、货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出港;航行途中突遇浓雾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立即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二)客渡船:对岸岸线看不清时,禁止开航。
第五条 遇有雷电、暴雨、冰雹等极端恶劣天气,气象部门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客渡船禁止航行;气象部门发布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信息时,所有在港船舶禁止开航,在航船舶立即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第六条 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禁止航行:
(一)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在港船舶禁止开航;在航船舶立即采取避风措施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二)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客渡船禁止开航并采取避风措施。
船舶通过桥区等有风力限制规定的水域时,遵从其规定。
第七条 船舶应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具体按照足球竞彩网 地方海事局《关于乌江涪陵段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暂行)》(涪海事发〔2024〕1号)执行,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发布禁限航指令。
第八条 船舶通过港口作业区、锚地、停泊区、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及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区,应慢速通过。
第九条 遇水上水下活动、地质灾害、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形,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交通管制时,船舶应遵从其禁限航规定。
第三章 港口禁止作业规定
第十条 能见度不足200米时,港口码头禁止作业。
第十一条 遇有雷电、暴雨、冰雹等极端恶劣天气,气象部门发布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信息时,港口禁止作业。
第十二条 气象部门预报当日最高气温35℃及以上时,11:00至16:00,危化港口和洗舱基地禁止开展闪点在60℃以下的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和洗舱作业。普货码头露天作业按照《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气象部门预报或实时实地蒲氏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港口禁止作业。
第四章 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和港口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按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主动收集和传递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航行通(警)告等安全信息,落实本规定所列禁限航和禁止作业措施及要求,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船舶航行中突遇本规定第四至六条所列情形,应果断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立即向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报告,并及时向附近船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船舶因禁限航需要停泊时,应选择合适的安全水域,留足安全值班人员,正常开启助航设施设备,按规定显示信号。
第十七条 船舶应按规定留足富裕水深和富裕高度。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根据水文、气象、地质灾害等部门发布的信息,按规定发布安全预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时采取禁限航和禁止作业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军事船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参加应急救助的船舶以及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